(2013)大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白爽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爽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大刑初字第108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爽,男,27岁(1985年12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羁押,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3)0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爽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爽、被害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爽于2011年11月8日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庄216号的房屋卖给孙×,后又协助孙×于2012年3月23日将该房屋卖给张×,价格是人民币50万元。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白爽与事主黄×、李×二人签订虚假的购房协议,将该房屋(以北京市大兴区×镇×庄215号的名义)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李×后逃匿。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白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白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辩解称:我卖给孙×和黄×的房子不是同一个房子,一个是215号,一个是216号。我是以24.6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黄×的,不是50万元。后来我的手机找不到了,我就换手机号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爽于2011年11月8日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庄216号的房屋卖给孙×,后又协助孙×于2012年3月23日将该房屋卖给张×,价格是人民币50万元。2012年5月25日,被告人白爽与被害人黄×、李×二人签订虚假的购房协议,将该房屋(以北京市大兴区×镇×庄215号的名义)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黄×、李×后逃匿。2013年5月15日,被告人白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黄×的陈述证明:2012年年初,我在网上发布了买房信息,5月初,白爽给我打电话,说自己有套房在大兴区,问我是否有意。我和我母亲李×就到了大兴区×镇×庄见到了白爽,他领着我和我母亲去了村里的一处院子,他说他不敢回家,因为欠人家钱,我还看到墙上有催债的字样,白爽翻墙进了院子,把大门打开,我和我母亲进了院子看了看。后来我和我母亲与白爽商定了房子的价格50万元,他带着我们去了×镇×庄核实了这个房子是属于白爽的。我们确认了房屋证明后,带着50万元购房款来到×的一个银行里与白爽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的价格白爽提出写190万。签完协议书后,我们把房款的一半25万给了白爽,我和我母亲拿着白爽给的钥匙去了大兴区×镇×庄那个房子里面。我们用钥匙打开房门,检查了房屋,检查完后,我们又给了白爽24.6万元,加上之前还给过白爽4000元的定金,房款总共是50万元,白爽给我打了两张25万元的收条,之后我们就离开了。一周后,我和我母亲又去大兴区×镇×庄看房子,发现院门锁打不开了,我们就怀疑这个房子有问题。我把白爽约到海淀×的一个银行,又与白爽签订了两份房屋买卖协议,上面的房屋买卖价格均是25万元,一份协议人是我,另一份协议人是我母亲李×。签完协议我们就都回家了。2012年6月14日,我又去看房子,发现大门上有张×留下的电话,我通过电话找到张×,得知被骗了,就到派出所报案了。2、被害人李×的陈述证明:2012年5月初,我儿子黄×在网上登了个购房消息,5月中旬,白爽给黄×打电话说他有一处房想卖,我和黄×就到大兴区×镇×庄白爽的住处看房,我们对房子比较满意,后与白爽签订了购房合同。我和黄×各出25万元,以总价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白爽在×庄的215号房子。白爽以此房子作抵押给我们打了一个借条。2012年6月初,我和黄×到×庄看房,发现大门锁打不开了,黄×打电话问白爽,白爽说给我们把房子租出去了。后来,我们又连续去了四次,发现门锁换了,我们进不去。2012年6月14日,我和黄×又到房子那里,看到墙上写了一行字:“此房是我的。”并留下了电话号码,我们就打通了那人的电话,对方说他们买了此房。第二天,我和黄×跟那人碰了面,确认他们也买了这个房子,我们就一起报警了。3、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2年3月份,我通过朋友知道孙×在大兴区×镇×庄的一处房子想卖掉,之后我见到孙×后向他说明了想买房的意愿,我们商量了房子的价格,孙×说他在白爽、白×2兄弟那里买的房,想以50万元的价格卖出去。我去看了位于×镇×庄216号的那处房子,之后我和孙×达成了购房协议,我们一起找到白爽,把转让房子的事情跟他说了,白爽给我签了一份购房协议书,我把50万元转到了孙×的银行卡上,孙×收到钱后,给了我一张买卖协议,意思就是已收到50万元,并且将房屋转让给我了,孙×还给了我之前他和白爽签的协议。2012年6月份,我发现×镇×庄216号我买的房子的房门锁被换了,我在大门上写了:“此房已出售,有事请与我联系。”并且留了我的联系方式。第二天,有一个人给我打电话说他也买了这个房子,我们约好时间,一起去派出所报警了。4、证人丁×的证言证明:我是大兴区×镇×庄村支部书记。白爽是我们村的村民,他在我们村有房产,房产地址为×庄216号。只有本村村民间才可以进行房屋买卖,村委会才可以协助出具证明,帮助双方进行产权登记变更,除了本村村民,其他人一律不给房屋过户,更不允许进行产权登记变更。5、房屋买卖协议书证明:2012年5月25日,白爽与黄×、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白爽将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镇×庄215号的房屋出售给黄×、李×,购房总价款为人民币50万元。6、收条证明:2012年5月25日,白爽收到黄×购房款人民币25万元;收到李×购房款人民币25万元。7、房屋抵押协议书及借条证明:白爽与李×、黄×签订房屋抵押协议书的情况。8、北京市大兴区×镇×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证证明:白爽在该村房产四至的情况。9、银行交易记录证明:李×的账户取款的情况。10、房屋买卖协议书证明:2011年11月8日,白爽将北京市大兴区×镇×庄216号的院落卖给孙×。2012年3月23日,孙×将此院落卖给张×。11、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黄×带领侦查人员前往大兴区×镇×庄村,在村北侧一条东西马路的南侧,黄×在靠里侧一处绿色大门口指认,这处房产就是其在白爽处购买的房子,大门上有“此房早与白爽无关,已归本人所有”等字样。证人张×带领侦查人员前往大兴区×镇×庄村,在村北侧一条东西马路的南侧,张×在靠里侧一处绿色大门口指认,这处房产就是其在孙×处购买的房子,原房主是白爽,并称大门上“此房早与白爽无关,已归本人所有”等字样为自己书写。二人分别指认的房产为同一房产。12、北京市大兴区×镇×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证实:大兴区×镇×庄村,215号房屋产权为白×1,216号房屋产权为白×2、白爽共有。215号为后院,216号为前院。13、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5月15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大兴区×商厦二楼的网吧将被告人白爽抓获归案。14、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白爽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白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爽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爽的辩解,根据本院已确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白爽卖给孙×和黄×、李×的房产为同一房产,且其在房产已实际交付购房人孙×的情况下又与被害人黄×、李×签订购房协议,在收受被害人黄×、李×购房款人民币50万元后逃匿,骗取被害人黄×、李×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存在,故对被告人白爽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白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白爽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万元,发还被害人黄×、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晶人民陪审员 吕占萍人民陪审员 罗艳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