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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天津津港之夜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天津津港之夜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三知初字第238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刘丽娜,天津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津港之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与九纬路交口三联大厦二、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崇岩,经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天津津港之夜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8元,减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人民陪审员 周树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常方圆速 录 员 刘宏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