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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县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冷家奎、许桂英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9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冷家奎。被执行人许桂英(冷家奎之妻)。被执行人易崇万。被执行人许光连(易崇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冷家奎、许桂英、易崇万、许光连追偿权纠纷一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于2012年7月31日查封、扣押了被告冷家奎所有的牌照号为云A××××ד三一”牌SY5313THB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冷家奎、许桂英、易崇万、许光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清偿债务533728元及违约金21349.1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8718.64元、执行费7737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依法委托湖南省银剑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冷家奎所有的牌照号为牌照号为云A××××ד三一”牌SY5313THB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进行了拍卖,经2013年11月5日、12月9日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49.94万元以物抵债接受该泵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冷家奎所有的牌照号为云A××××ד三一”牌SY5313THB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作价149.9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二、牌照号为云A××××ד三一”牌SY5313THB型混凝土输送泵车壹台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转移至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邹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