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秋信用社与钱洪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秋信用社,钱洪涛,王瑞飞,钱业委,钱佃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商初字第624号原告: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秋信用社,住所地:阳谷县。负责人:张风文,该社主任。被告:钱洪涛,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王瑞飞,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钱业委,男,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告:钱佃杰,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秋信用社与被告钱洪涛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秋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叶 威审判员 刘玉胜审判员 李武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