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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彭绍卫与张中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绍卫,张中录,重庆铁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绍卫,男,汉族,1987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范鸿躜,重庆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中录,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方洪,重庆大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铁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广新,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彭绍卫与被上诉人张中录、重庆铁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碚法民初字第01304号民事判决。彭绍卫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2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彭绍卫及其委托代理人范鸿躜,张中录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方洪和周广新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8月14日上午8时许,张中录在中铁二十三局兰渝铁路北碚区团结桥项目工地吊篮上进行钻锚杆作业时,被彭绍卫聘请的挖掘机操作员王海杰操作的挖掘机悬臂碰撞吊篮,造成正在吊篮操作平台上作业的张中录从4米高的平台上摔下受伤。张中录受伤后当即到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就医,诊断为:1、胰腺假囊肿(引流术后),2、创伤性脾破裂(切除术后),3、多发性肋骨骨折等,8月20日前为一级护理,之后为二级护理,住院治疗于2012年11月3日出院,同年11月1日张中录到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就医,同年11月23日出院,同年11月29日又到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就医,同年12月9日出院,又于2013年1月10日到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就医,2013年1月13日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门诊随访,休息1月,加强营养等,住院116天,共用去医疗费181124.13元,其中铁新公司支付医疗费76710.83元。张中录于2013年2月起诉至法院。2013年4月20日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对张中录伤情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1处、十级伤残1处,后续治疗费500元。用去鉴定费用1655.30元。张中录系农村居民,在铁新公司承接的中铁二十三局兰渝铁路北碚区团结桥项目工地做工。铁新公司租用彭绍卫的挖掘机,彭绍卫系挖掘机业主,聘请王海杰操作挖掘机,由彭绍卫支付王海杰工资,彭绍卫与王海杰系雇佣关系,彭绍卫系雇主。张中录在一审中诉称:2012年8月14日上午8时许,张中录在中铁二十三局兰渝铁路北碚区团结桥项目工地吊篮上进行钻锚杆作业时,彭绍卫聘请的挖掘机操作员违规操作挖掘机,导致挖掘机悬臂碰撞吊篮,将张中录从吊篮中摔下受伤。要求彭绍卫赔偿经济损失:医疗费104413.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12元、护理费14600元、误工费20202元、残疾赔偿金40178.54元、续医费5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诉讼费由彭绍卫负担。彭绍卫在一审中辩称:张中录受伤属实,张中录与铁新公司是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是工伤,由铁新公司承担工伤责任。彭绍卫将挖机租赁给铁新公司使用,在租赁期间的事故由铁新公司承担。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铁新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周永锋指挥失误所致,所以彭绍卫是不适格的被告,请求驳回张中录诉讼请求。医疗费应当结合费用清单扣除非医保用药,对医疗费3420元有异议,收款人未签章,非正式票据,北碚区第二人民医院加盖的公章证明属实,不具证明效力。护理费认可116天。张中录没有证据证明是两人护理,100元每天过高,我们认可50元每天。误工费我们认可116天。营养费不认可。交通费认可300元。铁新公司在一审中辩称: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张中录受伤是彭绍卫聘请的挖掘机驾驶员王海杰操作不当造成的,周永锋只是安排他们工作,没有让他把工人弄下来受伤,应由彭绍卫承担侵权责任。医疗费除张中录支付以外,我们还支付了76710.83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张中录在工作时,被彭绍卫聘请的挖掘机操作员王海杰操作挖掘机悬臂碰撞吊篮,致张中录摔伤,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其驾驶挖掘机属履行职务行为,对给张中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雇主彭绍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铁新公司对张中录受伤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张中录的诉求中,医疗费、误工时间据实计算,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护理费入院至8月19日可主张二人护理,其余损失依法主张。综上所述,张中录损失金额确认如下:1、医疗费104413.30元,2、住院补助伙食费116天×32元=3712元,3、误工费182天×80元=14560元,4、交通费800元,5、护理费122天(含6天双人护理)×80元=9760元,6、残疾赔偿金6480.41元/年×20年×31%=40178.54元,7、续医费500元,8、营养费1000元,共计179923.84元,由彭绍卫赔偿。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彭绍卫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中录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79923.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彭绍卫负担。宣判后,彭绍卫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张文刚、铁新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铁新公司为赶工期将各种机械设施挤在同一狭窄场地上冒险施工,是造成事故的罪魁祸首;2、铁新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周永锋指挥失误,应承担责任;3、张中录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4、王海杰是上诉人派遣至铁新公司的工作人员,受铁新公司直接管理,其造成的侵权责任应由用工单位承担;5、本次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一审判决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明显错误。张中录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主要事实和理由:由于彭绍卫聘请的挖掘机驾驶员王海杰操作错误将吊篮碰落导致张中录受伤,因此应当由彭绍卫承担赔偿责任。铁新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维持原判。主要事实和理由:彭绍卫和铁新公司之间是挖掘机租赁关系,由于彭绍卫聘请的驾驶员王海杰边玩手机边操作,将吊篮碰落导致张中录受伤,应当由王海杰的雇主彭绍卫承担责任。铁新公司无任何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相同。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即:1、挖掘机驾驶员王海杰致人损害的责任是否应由铁新公司承担;2、张中录是否系有安全带,是否应该承担责任;3、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再结合本案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评判如下:1、关于挖掘机驾驶员王海杰致人损害的责任是否应由铁新公司承担的问题。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是挖掘机操作员王海杰操作的挖掘机悬臂碰撞吊篮,导致正在吊篮操作平台上作业的张中录摔下受伤。彭绍卫系挖掘机业主,聘请王海杰操作挖掘机,由彭绍卫支付王海杰工资,彭绍卫与王海杰系雇佣关系,彭绍卫系雇主。铁新公司租用彭绍卫的挖掘机,并未与王海杰形成劳务派遣关系。王海杰操作挖掘机悬臂碰撞吊篮,致张中录摔伤,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但其驾驶挖掘机属履行职务行为,对给张中录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雇主彭绍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现场负责人周永锋的职责只是安排工作,至于如何具体操作、经由什么路径去挖掘,由王海杰自行决定和操控。故张中录摔伤与周永锋并无关系,周永锋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至于彭绍卫提出铁新公司为赶工期将各种机械设施挤在同一狭窄场地上冒险施工对事故形成有一定原因力的问题,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和机械设备的施工规范予以佐证,故其该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王海杰致人损害的责任应由彭绍卫承担,铁新公司对张中录受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2、关于张中录是否系有安全带,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二审庭审中,铁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广新陈述是给工作人员发了安全带的;张中录自述其系有安全带,安全带固定在吊篮上,因为吊篮被撞断才摔下来。现上诉人称张中录未系安全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彭绍卫应提供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支持其观点,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彭绍卫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张中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3、关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上诉人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将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明显错误,应按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后,并未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一审判决并非仅以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而是结合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住院病历、司法鉴定书等书证材料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综合判定本案。公安机关对事故相关人员所做询问笔录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彭绍卫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付永雄审 判 员  师玉婷代理审判员  张晋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耀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