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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8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钟桂根与陈锦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桂根,陈锦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966号原告钟桂根,男,198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陈懿乾,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锦珍,女,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吴曙军、施萍萍,福建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钟桂根与被告陈锦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钟桂根于2013年12月16日以考虑到与被告多年的业务关系,欲通过协商的方式与被告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欲与被告庭外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桂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9元,减半收取2694.5元,由原告钟桂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雅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颜文颖附件:本案涉及���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