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一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一初字第2364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郭晓江、刘绵绵(实习),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5年原、被告开始谈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年××月××日生育次子。因为工作原因婚后一直和原告父母生活在一起。被告从2010年起在原单位办理了停薪留职,从此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和固定的收入来源,还经常睡到中午,起来就直接出去,晚上很晚才回来。还多次以自己要做生意为名从原告父母家里借钱,但钱的具体用途被告一直不说明,也从来没有挣回来一分钱。最近出现几个不明身份的人到家里要钱,已经严重扰乱了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而被告从没有告知原告在外面有借款,并且最近半年原告一直无法联系上被告。被告的严重不负责任,已经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也已经分居半年多,夫妻感情也已破裂。两个儿子一直和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在一起,而被告也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两个儿子的健康成长,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2车管所查询信息、行驶证复印件及汽车贷款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财产。证据3户口本复印件一份及出生证明复印件两份,证明婚生子出生情况。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克冠桦,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克冠霖。现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并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王 艳 梅人民陪审员 徐 宝 云人民陪审员 赵 景 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闫全顺谷永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