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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舒民二初字00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董光荣、周家年与周家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荣,周家年,周家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舒民二初字00922号原告:董光荣,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周家年,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周家定,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董光荣、周家年诉被告周家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俞成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光荣、周家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家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光荣、周家年诉称:两原告系亲戚关系。2013年4月被告周家定委托两原告购买茶叶,两原告共计花费50000元。两原告将茶叶交付被告后,被告于2013年6月陆续给付原告25000元,下余25000元茶叶款经两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清偿25000元货款。原告董光荣、周家年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周家定欠两原告茶叶款25000元。被告周家定未予答辩也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周家定委托两原告购买茶叶,两原告共计花费50000元。两原告将茶叶交付被告后,被告周家定于2013年6月陆续给付两原告25000元,下余25000元茶叶款被告一直未付。2013年7月31日被告周家定向两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欠茶叶款25000元,一个月内还清。以上事实由被告周家定出具的一张欠条及庭审笔录载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董光荣、周家年与被告周家定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两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对应价款。故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家定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董光荣、周家年清偿货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附: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合作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周家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成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树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