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郾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潘敏、盛耀国等与漯���联合一百网络营销有限公司、漯河福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敏,盛耀国,常伟平,冯广要,王某,张瑞,李静,李卫军,王武营,贾德银,杨保华,李涛,高鹏,盛松木,郭风琴,周文娜,周向阳,漯河联合一百网络营销有限公司,漯河福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田庆耀,田庆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236号原告:潘敏,女,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盛耀国,男,汉族,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常伟平,男,汉族,1978年8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冯广要,男,���族,1971年2月07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炜联,男,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理人:马素红,女,汉族,1980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张瑞,女,汉族,1985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告:李静,女,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原告:李卫军,男,汉族,1979年3月04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王武营,男,汉族,1969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原告:贾德银,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告:杨保华,男,汉族,1951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原告:李涛,男,汉族,1978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告:高鹏,男,汉族,1984年4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盛松木,男,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原告:郭风琴,女,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老窝镇三村7组231号。原告:周文娜,女,汉族,1990年4月14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周向阳,男,回族,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诉讼代表人:张瑞李静盛松木委托代理人韩志刚、张晓丽,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联合一百网络营销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淞山路西建业森林半岛。法定代表人:徐双。被告:漯河福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辽河路西段713号。法定代表人:田庆伟。���告: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郑州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660室。法定代表人:田庆耀。被告:田庆耀,男,汉族,1954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被告:田庆伟,男,汉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舞钢市。本院在审理潘敏等17人诉被告河南福田联合一百置业有限公司等5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向潘敏等17人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原告方于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将按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潘敏等17人仍未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潘敏等17人依照规定按期交纳诉讼费,依据《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徐发文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O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