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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寿民一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一初字第01415号原告:许某某,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马某某,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兴勇审 判 员  姜传芳人民陪审员  蒯圣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