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民一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寿民一初字第01415号原告:许某某,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马某某,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兴勇审 判 员 姜传芳人民陪审员 蒯圣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