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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柏小华与贺二朋、贺平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小华,贺二朋,贺平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03号申请执行人柏小华,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被执行人贺二朋,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贺平选,男,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柏小华申请执行贺二朋、贺平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贺二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柏小华竹架板25个、上料架1副、电葫芦1个、架管8根、扣件9个。二、被告贺平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柏小华灰斗车1辆、竹架板10个、砖车1辆。案件受理费贺二朋、贺平选各承担75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柏小华从被执行人贺二朋、贺平选出拉回了财务并出具了收条,其他小的财产及案件受理费150元放弃,案件执行费100元申请执行人柏小华自愿承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96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80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