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20-12-02
案件名称
李宪福危险驾驶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宪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3)莱城刑执字第15号 罪犯李宪福,男,1955年3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莱芜市莱城区人,农民,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13年11月12日本院作出了(2013)莱城刑初字第481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李宪福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莱芜市看守所出具了暂不予收押决定书。 经查,罪犯李宪福患有高血压3级,属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宪福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