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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804号原告:张某甲,住隆化县。被告:张某乙,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宝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文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