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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76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农民。2006年9月28日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被青岛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8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转取保候审。2013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第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孙某在自己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卫星冰毒约0.1克。2、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1时许,被告人孙某在自己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卫星冰毒约0.1克。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3年6月上旬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孙某在自己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卫星冰毒约0.1克。2、2013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1时许,被告人孙某在自己家中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王卫星冰毒约0.1克。另查明,2013年8月12日,王卫星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罚款二千元。同日,平度市公安局对孙某尿样现场检测,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证实了本案的侦破经过;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孙某的身份情况;3、劳动教养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劣迹情况及王卫星被行政处罚的事实。(二)、证人证言证人王卫星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孙某向其出售冰毒的事实。(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实了其贩卖毒品的时间、地点、数量等事实。(四)鉴定意见平度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证实孙某尿样检测呈阳性。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受刑罚的处罚。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朋春人民陪审员  綦昌佳人民陪审员  孙渐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忠富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