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淳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马淑云与马日成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淑云,马日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淳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人马淑云,女,生于1946年4月8日,农民。被执行人马日成,男,生于1934年10月17日,退休干部。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恢字第00002号马淑云与马日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日成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2326.14元及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马日成年龄偏大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马淑云家庭困难请求救助2326.14元且已实际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1)淳民初字第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