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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蒲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某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xx,冯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蒲xx,男,1967年4月28日生,汉族,甘肃省xx县xx乡xx村村民,住该村x组xx号。被执行人冯xx,男,1981年1月15日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xxx村村民,住该村x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2)未民桥初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3年11月25日前将赔偿款122421.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4347元、执行费1800元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xx银行存款128568.03元(未计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百顺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      正      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