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河南沃达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李蓓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沃达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李蓓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037号原告河南沃达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录泽,总经理。被告李蓓,女,基本身份信息及住址不详。原告河南沃达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蓓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9日被告李蓓通过原告担保取得苹果4S手机一部,并签订承诺书,承诺使用捆绑的手机号1862577****三年内机卡不分离,手机号码不离网、不过户。现被告无故停机,致使原告承担担保责任11227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承担担保责任造成的损失11227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李蓓的个人基本信息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亦无法予以确认,本案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沃达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回原告河南沃达丰通讯器材销售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伟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