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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黄兴辉与林瑞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兴辉,林瑞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黄兴辉。被告林瑞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负责人何彬。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负责人朱援华。原告黄兴辉与被告林瑞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沈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兴辉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林瑞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兴辉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兴辉撤回被告林瑞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81元,减半收取1891元,由原告黄兴辉承担。审判员 沈 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沈倩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