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黄志平、余选才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平,余选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筠连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平,男,汉族,农民。201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5日被羁押,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筠连县看守所。被告人余选才(绰号余大),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筠连县看守所。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平、余选才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平、余选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7日晚,被告人余选才、黄志平乘车至筠连县城并购买尖刀两把伺机作案,二人逛至筠州北路信大祥移动营业厅内佯装购买手机,黄志平在门口望风,余选才假装购买手机后付钱并走进营业厅收费台内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营业员,并从抽屉内抢得现金9850元、金立GN700T、中兴V985手机各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共计201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提取了部分赃款、赃物发还了受害人。被告人黄志平、余选才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志平是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余选才对指控无异议,提出自己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志平对指控无异议,提出自己有坦白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7日,经被告人黄志平提议抢劫找钱后,被告人黄志平、余选才乘车至筠连县城并购买两把尖刀伺机作案。二人在逛至筠州北路信大祥移动营业厅后,佯装购买手机,由黄志平在门口望风,余选才假装到营业厅收银台付款时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营业员,从收银台抽屉内抢得现金9850元、金立GN700T手机一部,二人在走出营业厅时将售货员黄某某的一部中兴V985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中兴V985手机价值918元。金立GN700T手机2013年8月份的价格为1099元。案发后,部分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了被害单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报案、立案的情况。2、现场勘查资料、现场平面图、方位示意图、照片及指认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及现场情况。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8月7日晚上8点过,她和苏某、刘某某、韦某某四人上班,有一高一矮两个男子来看手机,简单咨询了几句后走了。过了约10分钟,两个男子又回来,高个男子表示要购买一款金立700T手机并将手机放在裤包里,在走到韦某某的收款台时,高个男子从裤子里拿出一把刀抵在韦某某的后背,同时矮个男子也拿出一把刀,高个男子称:“今天就是来抢钱的,不是买手机的”,并将收款台第一个抽屉里的钱拿出来放在他放手机的口袋里,逃跑时还将她的手机也拿走了。经黄某某辨认,案发当晚持刀抢劫的人是黄志平和余选才。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韦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8月7日20时,两名男子来店里看金立700T手机时,她看见矮个男子从裤腰里拿出一把刀,高个男子从裤腰里拿出一把刀抵在她的背上,称:“不是来买手机的,是来拿钱的”,并拉前台的抽屉,抢走里面的10220元钱,还顺手将黄某某的蓝色直板中兴手机也拿走。经韦某某辨认,案发当晚持刀抢劫的人是黄志平和余选才。2)苏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晚8点左右,她和黄某某、刘某某、韦某某在店里上班,有一高一矮两个男子进来,抢走金立700T手机及收银台的抽屉里面的钱。经苏某辨认,案发当晚持刀抢劫的人是黄志平和余选才。3)杨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和黄志平是雷马屏监狱服刑时认识的狱友。2013年8月17日上午,黄志平和余选才在他家里住下,他俩来时只背了一个黑色旅行包。8月20日公安到他家后,从余选才的旅行包里抽出了两把刀和一些衣服。经杨某某辨认,“信大祥”手机通讯店2013年8月7日20时21分视频截图中穿浅紫色T恤,淡黄色长裤的是余选才,穿白色T恤,黑色长裤的是黄志平。5、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案发现场两被告人作案视频资料的情况。6、情况说明,证实“信大祥”手机通讯店2013年8月7日被抢财物明细情况。7、扣押物品、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余选才处扣押木质手柄尖刀两把,人民币128.6元,紫红色细横条纹T恤一件,白底黑花点T恤一件,黑色金立智能手机一部,并将金立手机,人民币128.6元发还苏萍的情况。8、鉴定意见书、宜宾移动终端代理平台销售单、情况说明,证实被抢中兴V985型手机价值918元,被抢金立GN700T手机定制价为1170元,在案发之前调价为1099元。9、刑事判决书,证实黄志平于2011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0、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均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1、归案说明,证实二被告人归案的情况。12、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1)被告人黄志平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实2013年8月初,他和余选才没钱用,就商量去宜宾筠连抢店子。到筠连时已经是下午了,他们买了两把木质手柄、单刃、长20公分左右的刀放在身上,在街上寻找目标,当走到一家手机店前时看见银业员在数钱,就商量抢这家店。余选才假装进去买手机,他在门口站着防止有人进去,余选才假装买了手机去付钱,到收银柜台后抢了9000多元钱和两部手机。经黄志平指认,筠连县筠州北路信大祥手机店视频中的人是自己。2)被告人余选才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实他和黄志平没有钱用,就商议买刀到去宜宾筠连抢劫。到了筠连后,先去买了两把木头手柄的刀。晚上8点左右,在一个手机店,他佯装买手机,黄志平站在门口。服务员在填售后服务时,他将手机放进裤包里,走到收银台后他把刀拿出来说抢钱,一个营业员要打电话,他喊:“不准打”。他抢了收银台抽屉里的钱,走的时候还把营业员放在柜台上的手机一起拿走了。他们数了一下,一共抢了9500多元。经余选才指认,在筠连县筠州北路信大祥手机店视频中的人是自己和黄志平;经余选才辨认,与自己一起持刀抢劫的人是黄志平。本院认为,被告人余选才、黄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处刑罚,并处罚金。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二被告人的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志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志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余选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小玲审 判 员 魏小平人民陪审员 田顺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