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郭景耀与戴惠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景耀,戴惠芳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23号原告郭景耀。被告戴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景耀诉被告戴惠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景耀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景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景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郭景耀负担。审 判 长 李玉花审 判 员 王李江人民陪审员 张巨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