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源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万源民初字第55号原告郑某,女,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黄赵塘乡。被告马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黄赵塘乡。本院受理原告郑某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何仕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