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民申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孙玉与绍兴县雅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玉,绍兴县雅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民申字第2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韵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县雅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彦波。再审申请人孙玉因与被申请人绍兴县雅清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原绍兴县人民法院(2013)绍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孙玉于2013年12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孙玉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玉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继光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黄哲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