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35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段桂花与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新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桂花,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新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3593号申请执行人段桂花。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新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代表人宋小臣。段桂花诉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新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4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新庄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段桂花73581元。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新庄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段桂花于2013年12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新庄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77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