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九法民初字第13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兆鑫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蒲东清、周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兆鑫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蒲东清,周远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3587号原告重庆市兆鑫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云湖路3号1-184号,组织机构代码56561501-0。被告蒲东清,男,汉族,1967年4月14日生。被告周远生,男。本院在审理重庆市兆鑫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蒲东清,周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兆鑫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敖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