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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邓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57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2012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于2013年8月25日16时许,在本市海珠区南洲路32号金悦大厦门口,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刘某贩卖毒品后被抓获,并被缴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0.4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侦查报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邓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案发现场照片,缴获的毒品、毒资及作案工具照片,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提供的通话记录清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通话记录清单,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穗海法刑初字第1174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3)2776号化验检验报告,被告人邓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惟被告人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邓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的涉案毒品白色晶体1包、作案工具手机1部、塑料吸管5根,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邹世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慧超周颖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