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执行字第37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许敏玲与曾瑞忠、黄雪娇、陈金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敏玲,曾瑞忠,黄雪娇,陈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思执行字第3744-1号申请执行人许敏玲,女,汉族,1983年2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刘江平,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瑞忠,男,汉族,1958年11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黄雪娇,女,汉族,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陈金霞,女,汉族,1959年1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许敏玲与被执行人曾瑞忠、黄雪娇、陈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洋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的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陈金霞名下建设银行存款2324.94元、邮政储蓄银行存款2636.31元,扣划了被执行人曾瑞忠名下厦门农商银行存款307.47元、201.26元,扣划了被执行人黄雪娇名下厦门农商银行存款3948.37元、3819.92元、邮政储蓄银行存款679.22元。此外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37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