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潘欣、黄志军与广州市秀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军,潘欣,广州市秀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031号原告黄志军,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潘欣,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小青、林树焕,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秀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黄佳爵,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欣、蔡伟姗,该公司职员,联系地址同上。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广州市秀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前一次性向原告黄志军、潘欣支付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317号1006房的逾期办证违约金7419.47元。如被告广州市秀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原告黄志军、潘欣有权要求被告广州市秀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全额逾期办证违约金14838.93元。二、原告黄志军、潘欣放弃本案其余诉讼请求,且承诺不再追究被告广州市秀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逾期办证违约责任。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黄志军、潘欣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赖丽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启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