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陈超龙与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龙,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陈超龙,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彬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平,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龙与被告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龙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超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超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炳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