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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陈超龙与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龙,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陈超龙,男,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彬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平,男,1985年2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龙与被告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龙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超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超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炳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