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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社刑初字第002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景瑞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社刑初字第0025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景瑞,男,39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景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陈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景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