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计承军、计某1等与王传辉、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计承军;计某1;计某2;谢永好;张国凤;王传辉;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计承军,男,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计某1,女,200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计某2,男,201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谢永好,男,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张国凤,女,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传辉,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濉溪路175号蓄电池厂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承军、计某1、计某2、谢永好、张国凤与被告王传辉、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计承军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车牌号为皖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保全。本院认为:原告计承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告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永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