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7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周天楷与周昌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楷,周昌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940号原告;周天楷,男,194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云长,重庆市江津区杜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周昌福,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王垒,重庆市万盛经开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昌平(周昌福之兄),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楷与被告周昌福房屋撤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天楷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天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天楷负担。审判员 程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