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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林祖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祖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刑初字第133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祖宝,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本科文化,平阳县昆阳三中教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祖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祖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6日晚11时5分许,被告人林祖宝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C×××××的小型轿车行经平阳县水头镇腾龙西路129号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林祖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1。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祖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周某证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人口信息,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祖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祖宝醉酒程度较轻,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祖宝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徐锦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启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