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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6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金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302号原告:唐某某,男,汉族。被告:金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兴平,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