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告何某某,男,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向原、被告均送达了诉讼文书及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13年12月17日上午9时,但至开庭日,双方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未按指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且未说明有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某某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 判 员 陈发林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婕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