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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刑执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张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执字第3601号罪犯张军,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五月八日作出(2008)德中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8年7月17日被交付丽江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脱逃,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09)丽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军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9年11月18日被调大理监狱服刑。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大理监狱于2013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2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在此期间因违规被禁闭处罚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军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6日起至2033年9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煜审 判 员  李 栎代理审判员  何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