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昭执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家春,郭永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昭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莫家春。被执行人:郭永鑫。申请执行人莫家春与被执行人郭永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8日作出的(2012)昭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莫家春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3你7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永鑫在6个月内付清本案案款申请人莫家春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郭永鑫已按和解协议于2013年7月22日履行完毕,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昭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晓晖审判员 莫雄光审判员 廖仁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兴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