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尤春花与尤楚军、尤祥柏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金美,尤春花,尤楚军,尤祥柏,陈敬兰,白马镇大树下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史金美,女,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原告尤春花,女,1995年3月23日生,汉族。原告尤楚军,女,2007年6月6日生,汉族。原告尤祥柏,男,1941年11月6日生,汉族。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孔友。被告陈敬兰,女,1955年4月14日生,汉族。被告白马镇大树下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白马镇大树下村李家边。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金美、尤春花、尤楚军、尤祥柏与被告陈敬兰、白马镇大树下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金美、尤春花、尤楚军、尤祥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杨先木审 判 员 戚魏慧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王启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