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孟某与钱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钱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072号原告:孟某,女,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钱某,男,194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某,安徽见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钱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晗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