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二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昌华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徐冬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昌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徐冬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二初字第00073号原告:王昌华,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陶涛,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健,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丁欣欣,董事长。被告:徐冬强,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负责人:丁海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昌华诉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徐冬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昌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徐冬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谢世学提供了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濉溪路房屋作为原告王昌华的担保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王昌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徐冬强、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龚 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世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