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二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张保文与殷先平、陈正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文,殷先平,陈正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二初字第00978号原告:张保文,男,195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大仕,安徽省舒城县桃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先平,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陈正年,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告殷先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文诉被告殷先平、陈正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保文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保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