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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商初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丁伟民、叶伟芬与叶伟芬、王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伟民,叶伟芬,王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2695号原告:丁伟民。被告:叶伟芬。被告:王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伟民与被告叶伟芬、王建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伟民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伟民以被告叶伟芬、王建兵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丁伟民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可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章赛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