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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刑执字第35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成刚流氓罪,李成刚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522号罪犯李成刚。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作出(1996)州中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成刚犯流氓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月21日作出(1996)湘刑终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李成刚犯流氓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合并原审对其犯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6月24日和2001年12月2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3年1月11日因保外就医逾期不归期间仍在精神疾病发作期,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其保外就医逾期时间五年九个月二十五天计入执行刑期。服刑期至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李成刚自保外收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全年无违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25.3分,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李成刚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成刚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成刚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