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民申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麻先勇、广西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春林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麻先勇,广西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民申字第8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麻先勇,男,回族,1972年11月19日出生,住桂林市××区××室。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星区××路××楼。法定代表人:麻先勇,该公司总经理。上列二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新明,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上列二位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利春,广西天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春林,男,汉族,1976年3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桂林市象山区铁西四里50栋2-5-2号再审申请人麻先勇、广西盛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四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莉代理审判员 韩胜强代理审判员 黄滔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