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山法民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何启国与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大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启国,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蔡大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法民初字第01627号原告何启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光林(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静(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28号四楼,组织机构代码20262853-3。法定代表人罗崇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忠会(特别授权),重庆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蔡大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启国与被告四川省科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蔡大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启国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启国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启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启国负担。审 判 长  杜明芳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阳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