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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赵先彪与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先彪,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2067号原告赵先彪,男,生于1982年1月13日,汉族,松滋市人。被告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赵先彪诉被告宜昌健道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受理后,原告赵先彪未按法律规定交纳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赵先彪在本院起诉后,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冬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