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巢民一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李德清与巢湖市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清,巢湖市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0088号原告:李德清,男。被告:巢湖市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清诉被告巢湖市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德清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元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司绍芳审 判 员  窦本发代理审判员  曹昌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鲍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