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06
案件名称
周某、陈某盗窃罪,周某、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玉刑初字第45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79年9月15日生,满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1998年10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丰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9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01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7月16日减刑释放。2009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留置羁押,2013年5月4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2007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玉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2月8日减刑释放。2013年5月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2013年6月9日被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3)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陈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海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罪:1、2012年9月份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大嘴”在遵化市娘娘庄乡尹庄子村,将尹某拴在该村村民尹国兰家梯田铁柱上的两只奶山羊盗走。经鉴定,被盗两只奶山羊价值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陈某供述笔录;被害人尹某陈述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玉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报警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3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伙同“付子”由玉田县鸦鸿桥镇乘车至虹桥镇建支集团总公司,盗窃建支集团总公司车棚内沈某的一辆轻骑铃木赛驰110型摩托车、孙某的一辆雅马哈125型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赛驰110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雅马哈125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5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沈某、孙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周某供述笔录;被害人沈某、孙某陈述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玉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款收据;受案登记表;发还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3年4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陈某在玉田县鸦鸿桥镇车庄子村老左饭店门口,将包振扬停放在门口的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宗申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110元。案发后被盗三轮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包振扬。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周某、陈某供述笔录;被害人包振扬陈述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玉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发还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4、2013年4月底一天14时许,被告人周某、陈某在丰润区沙流河镇沙流河村,将郝某停放在该村村民郝春苍家门口的一辆本田100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本田100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郝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周某、陈某供述笔录;被害人郝某陈述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玉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发还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5、2013年5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摩托车驮载被告人陈某寻找作案目标至丰润区沙流河镇庞家港村勾某家门口,将勾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豪爵钻豹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20元。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发已还被害人勾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周某、陈某供述笔录;被害人勾某陈述笔录;辨认笔录;机动车销售发票;玉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发还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6、2013年5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摩托车驮载被告人陈某寻找作案目标至丰润区七树庄镇大令公庄村任某家门口,将任某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豪爵110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周某、陈某供述笔录;被害人任某陈述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机动车销售发票;玉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7、2013年5月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摩托车驮载被告人陈某寻找作案目标至丰润区七树庄镇大令公庄村杨守余车辊厂门口,将李某停放在车辊厂门口的一辆豪爵110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周某、陈某供述笔录;被害人李某陈述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玉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周某参与盗窃6起,盗窃数额23580元。被告人陈某参与盗窃6起,盗窃数额18330元。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收购自称“周凤海”销售给其的一辆本田摩托车和一辆铃木摩托车,其中本田摩托车是2012年10月3日史某被盗摩托车。经鉴定,本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940元。案发后本田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史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陈某供述笔录;被害人史某陈述笔录;辨认笔录;机动车销售发票;玉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发还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3年4月初,被告人周某伙同“付子”将在建支集团盗窃的铃木赛驰110型摩托车、雅马哈125型摩托车卖予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以2200元价格收购。经鉴定,被盗赛驰110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雅马哈125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周某、陈某供述笔录;被害人沈某、孙某陈述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玉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款收据;受案登记表;发还清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周某介绍并伙同“付子”到被告人陈某家中,将张某被盗的一辆三轮摩托车销售给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盗窃所得,仍以2500元价格收购。经鉴定,被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435元。案发后被盗三轮摩托车已发已还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周某、陈某供述笔录;被害人张某陈述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玉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机动车合格证;受案登记表;发还清单、照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3起,价值19625元。被告人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起,价值643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明知是盗窃车辆而介绍买卖,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盗窃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陈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在起诉书指控第三、四、五、六、七起盗窃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周某、陈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陈某对盗窃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陈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陈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陈某一人犯罪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4年1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唐连华审 判 员 彭继业人民陪审员 王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瑞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