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金xx与杨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621号原告金xx,女。被告杨xx,男。委托代理人王xx,男。委托代理人毛xx,女。原告金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x与被告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婚前对原告隐瞒了精神病史,原告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与被告结婚,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精神异常。2010年原告怀孕后,被告以没能力抚养为由坚决要求原告做人流手术,过后被告又将原告拒之门外,不让原告回家。被告隐瞒精神病史欺骗原告结婚,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准予离婚。被告杨xx辩称,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结婚,2009年5月举行了婚礼。因介绍人是原告兄长,他对被告家庭情况十分清楚,原、被告谈婚论嫁中不存在隐瞒、欺骗对方的问题。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只在家中生活一个月便外出打工,先后偷走家中现金6.6万元,后被告在兰州寻找多次,并亲眼看见原告与他人同居,原告的行为给被告带来极大的精神刺激,导致2010年3月被告患上精神疾病。原告为了达到以结婚骗财之目的,捏造歪曲事实、违背道德伦理,为离婚编造无中生有的依据,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若原告执意要离婚,被告坚决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6.4万元,其中返还彩礼1.4万元,从家中偷走现金6.6万元,被告疾病治疗费38.4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原告之兄介绍认识后,于2009年5月4日举行了婚礼,同年5月15日补领结婚证。双方均系再婚,结婚八个月后原告到兰州打工。双方虽时常分居,但夫妻感情较好。2010年11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原告之兄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虽然因生活琐事夫妻之间产生过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达成彻底破裂的地步。原告只要放弃离婚念头,珍惜夫妻感情,被告多从生活上关心照顾原告,双方多进行沟通了解,互谅互让,原、被告有和好的可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金xx与被告杨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金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玉琴审 判 员 祁晓贤人民陪审员 王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建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