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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7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地木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三地木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188号原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518号祥瑞大厦1栋15-1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4006-9。法定代表人:邹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涛,重庆季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三地木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西普大厦5-5室,组织机构代码58890627-5。法定代表人:陈凤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景,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俊桥,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三地木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46.00元,减半收取为3223.00元,由原告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