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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上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上法执字第18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星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上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部门上思县人民法院刑事庭,住址: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团结东路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潘星宇,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和星村六包屯11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潘星宇盗伐林木罪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潘星宇已自动履行完缴纳罚金5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上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冯 林审判员  李枝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凌菲啡 微信公众号“”